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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向前行 行經岔路口支道車請停讓

【人間社記者 許國棟 宜蘭報導】 2016-08-18
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場所統計表,肇事地在岔路口約佔六成左右。其肇事因素不外乎,未依號誌、標誌、標線指示行駛,如闖紅燈、直行箭頭綠燈違規左轉、機慢車未依標誌兩段左轉;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;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等等。其中又以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最常發生。

行近岔路口,用路人如何知道自已行駛車道為支道車,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,行駛車道為閃光紅燈號誌,或有讓路標誌「遵2」、停車再開標誌「遵1」,或有讓路標線、路面「停」標字,均屬支道車均要停讓。

停讓從字面上就可以很清楚知道其意思,減速進入岔路口讓,或未減速進入岔路口讓,都沒有停的動作,都不算停讓,現在來舉二個實際案例來說明,有停讓仍然發生車輛行車車故。

案例一,甲君駕駛自小客車沿新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(支道車),乙君駕駛自小客車沿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(幹道車),兩車發生車輛行車事故,甲君在警(檢)訊筆錄均稱有停讓仍然被撞很冤枉,從警繪現場圖示,乙君自小客車在岔路內留有左右二條煞車滑痕,進一步詢問甲君在何處停讓,甲君據實答稱,因看見甲君自小客車高速駛來,所以就在岔路口內停下要讓他,各位用路人要知曉,在乙君自小客車行駛路徑上停讓,就如同進入鐵路平交道在鐵軌上停讓,這樣停讓是說不過去,不正確的,在未過岔路口停止線就要停讓,有些民宅因建築線圍牆靠近路面,導致視距不良,此時可請道路養護機關,在岔路口角落裝設反射鏡改善視距。

案例二,甲君駕駛自小客車沿新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(支道車),乙君駕駛自小客車沿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(幹道車),甲君自小客車左後車身遭左側駛來乙君自小客車前車頭撞及肇事,甲君在警訊筆錄稱,在未過岔路口停止線有停車,看左右沒有來車起駛時,不知道為什麼仍然被撞,我們用實際數據來分析,假如乙君自小客車行駛車道為二道快車道一道機慢車道,其車道寬9公尺,再加上甲君自小客車車身長4-5公尺左右,甲君自小客車從停止線起駛,行駛不到14公尺即遭撞擊,再推算甲君自小客車從起駛到被撞擊平均速度為20公里,其行駛2-3秒間即遭撞擊,再推算乙君自小客車速度如果為60公里,每秒行駛16.67公尺,以3秒計算行駛約51公尺,顯示甲君自小客車在停止線起駛,乙君自小客車前車頭距其車身51公尺快速趨近中,甲君根本沒有認真在看左側是否有來車,或許其自小客車前柱擋住視線,或是僅用餘光瞄一下,未確確實實「轉頭」看左側是否有來車。

人生重要兩下,「懂得放下」行經岔路口支道車該停讓就要停讓,否則被撞還理虧;「活在當下」要確確實實停讓看清左右是否有來車,不是敷衍看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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